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柯佳丽*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优秀的推销员呢?美国营销专家L.赫克金有句名言:“要当一名好的推销员,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就是赫克金营销中的诚信法则,也称为“赫克金法则”。[①]有人说,这个法则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则。律师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职业,而且人一生都在关系的体验中成长,在各种关系的处理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那么,一名好律师能不能也是一位好人?法学家冯象在《政法笔记》提出的这个问题引人深思。
“好人”
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写道“在美国,最好的职位是什么?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北大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在一次演讲中也曾说过类似的话,记得他的原话是“我们的法制没有美国那么发达,收入没有美国法学院教授那么高,但是我可以说,北大法学院教授这个位置,是一个中国人能够得到的最好的位置——不用再加上‘之一’。”的确,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在不断的提高,对知识分子的尊重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
相较之下,同为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者——律师给人的第一印象就远没那么的好。有一则讽刺律师的笑话很能说明律师的境遇:一名美国名校的校长死后飞进天堂,圣彼得带他到一间小屋说:“这就是你的家。校长住了几天觉得地方太小,人太多用,公车又要排队。一星期后有一名律师请校长到他家做客校长到了律师的家参观后,很惊讶地发现律师住的豪宅有100个睡房、30个客厅、20个饭厅、5个游泳池,1个网球场和50辆豪华汽车。隔天校长向圣彼得大声抗议。圣彼得听后说:“是这样的你看,500年来只有一名律师有资格上天堂……”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就说过,法学院的教授是追求真理的,还未染上社会上律师的种种恶习,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说服,且这种说服是带有功利性的,其言语之间无不表露出对自己职业的自豪感及对律师职业的鄙视。[②]2009年12月13日发生在重庆的引发京渝两地律师界集体震荡的“李捞捞”——李庄案使得几乎所有的报道和舆论都近乎一致地在奋力追寻此问题答案。李庄,这位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执业多年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并使近百名刑事案件被告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律师,到底是不是好人? 缺乏法制观念的人如果持这样的看法可能还不能说明什么,但如果一个名牌法学院的教授都如此认为的话,就不能不说明社会对律师的整体认同仍是缺乏的。律师能不能是好人?
“好律师”
社会在发问“好律师能不能是好人”之前,需要改变对“好律师”的执念。“法律不是一个完美的专业,不牺牲某些原则往往难以取得成功。因此,所有的执业律师,以及该行业中的其他大多数人士,必然是不完美的。”[③] 或者说,律师与我们固有的“审美观”是不一致的。“好人”属于道德范畴,但“好律师”的评定标准并不是社会道德标准和伦理角度。好律师,根据全美律师协会定的标准,应当热忱尽职地为客户被告人服务,只要后者提出的要求合法或看似合法;好人呢,按照常识,行为须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④]可揭开律师职业所谓“正义的化身和公民权益的保护神”这一神秘外衣,按照律师法的解释,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显然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不切实际地拔高律师的形象甚至披上“皇帝的新衣”,难免出现“盛名之下其实难符”的尴尬。[⑤]
古代西方哲人柏拉图和亚理斯多德对于“正义”的一个基本阐释,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律师正是那个维护“给予”的角色,所以好律师的判断标准应该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衡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业要求和本分。艾伦·德肖微茨的《最好的辩护》里描绘的代理西耶格尔爆炸案实录中,尽管他很快便知道“他的委托人一点不冤枉,这是一个令人厌恶的委托人!一桩似乎无可辩护的棘手案件!”但他依旧恪守职责,实践了自己的诺言——“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最终他毫无成功感地成功了。何谓“最好的辩护”?答案也许有一千个、一万个,但里面惟独没有“道德”的影子,即使有,那也仅是“职业道德”,这就是律师从诞生之日起便固有的天职。因此,“好律师”也可以是“好人”,律师的工作不能作为判断律师“好人”、“坏人”的全部内容。
“我会知道”
律师面对的矛盾常常是,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跟尽职尽责为客户(被告人)服务,包括替他保密。这是伦理问题,是一对对相互冲突着的善或道德义务的选择决定,是律师自愿卷入的,故曰“职业伦理”。辛普森被控谋杀案中的辩护律师团具有完美的法律服务——这一评价的标准的便是形式主义的律师伦理标准:虽然律师团的辩护很可能开脱了凶手,但是失败了的正义可以在本案之外,在体制的层面抽象地促进法治。正义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遭受的挫折,本是她修成正果之前先要经历的那九九八十一难。[⑥]这种职业伦理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律师业的自律和自治,由此在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中,律师可能也是自由度和开放度最大且最具民间色彩的角色。
然而,律师内心却时刻不能忘却“好律师能不能是好人”这样的问题,因为每一个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定位如何,决定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律师在遵循职业伦理的层面之外,还要有更高层次的公共道德要求——超脱于法律和当事人。这样的道德要求必须建立在职业伦理之上,其前提是律师业的自律。对于法治社会而言,这不是一个过于“奢侈”的要求。律师业内就有不少律师属于丧失人格的所谓“三陪律师”,整天琢磨如何与法官拉关系、如何让打通法院方面的关节,煞费苦心地编制“关系网”,甚至为拉到客户和打赢官司不择手段。日趋浮躁的律师服务业敲响了执业自律的警钟。江平教授曾告诫律师:“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是每况愈下,弄不好,美国律师那种既被人羡慕又被人讥讽的现象,就是中国律师的未来。”多数越过红线沦落腐败的律师,其实没有明确决定要腐败。他们并没有精心考虑迈过红线的那一步,只是一步步接近它。当他幡然醒悟时,那条红线依然在他身后了。[⑦]
律师比其他大多数人更需要一个坚强的道德内核,这种道德内核可以来自宗教信仰,可以来自法律,可以来自行业规则,可以来自承诺……无论来自何处,这种道德内核应当是恒定不变的执念。德肖维茨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中提到一部卡通片。在卡通片里,一个上了年级的已婚男人和一个年轻的妇女被放逐到一座孤岛。他向女人提出了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认为“没有人会知道”。女人回答说:“我会知道。”在宗教信仰、法律、行业规则、承诺等都无法约束你时,“我会知道”能有效地测试出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
“好律师能不能是好人”这个问题也许并没有一劳永逸的答案,原因就像柯克大法官所说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①]门壑主编:《劳心者定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②]周颖:《为律师正名》,载于《民主与法治》,2005年第1期。
[③] [美]艾伦﹒德肖维茨著,单波译:《致年轻律师的信》,大众出版分社,2009年8月版,第9页。
[④]冯象著:《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62页。
[⑤]刘武俊著:《享受法律——一个法律人的思想笔记》,2003年1月版。
[⑥]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72页。
[⑦][美]艾伦﹒德肖维茨著,单波译:《致年轻律师的信》,大众出版分社,2009年8月版,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