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2019年以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申请人拿到执行款项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发现康某、朱某、张某未主动于2020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未依法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税收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遂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促其通过以下途径整改:一是强化纳税人的普法宣传,累计发送4条微宣传在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主媒体,分发宣传手册1200余册。二是依法向纳税人康某、朱某、张某分别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申报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人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相关税款的滞纳金共计194835.17元。三是促成该局与区法院签订《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探索推进建立民间借贷类案件受理及执行情况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