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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贪污犯罪案件获一审生效判决
时间:2020-09-18  作者:第二检察部 董恒、林敏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院提起公诉的新民镇蔡宅村委员副主任卓某某涉嫌贪污一案获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决采纳院起诉指控意见,被告人卓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经查,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卓某某在担任蔡宅村委会副主任兼生猪退养工作组成员期间,协助新民镇政府进行生猪退养的宣传、动员,并负责猪圈现场测量、登记、验收等工作。被告人卓某某在协助镇政府实施生猪退养过程中,明知其父名下的蔡宅村田中央里168号猪圈曾因厦安高速征地获得补偿款,仍于2013年11月7日带领测绘人员到该猪圈重复测量、登记,后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2015年4月23日带领镇干部到该猪圈进行验收,并以其父名义与新民镇政府签订相应的生猪退养补助协议。在测量、验收环节,被告人卓某某作为生猪退养工作组成员均在相关表格签字确认。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上述行为,共获得退养补偿款人民币6337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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