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对一起台资企业被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有效维护台企利益。
经查,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少部分合同获取信任、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诈骗2家台湾独资企业以及1家厦门企业,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参与合同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86.56万元、22.51万元。另查明,蓝某某以同样方式利用合同诈骗上述2家台企,合同诈骗金额达76.19万元,但该2家公司已对蓝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直接立案侦查。我院受案后,在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及蓝某某不认罪的情况下,承办人通过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分析比对货物及赃款去向,并向相关证人核实,最终追诉被告人黄某某合同诈骗金额160.24万元,将量刑档次由“数额巨大”提高到“数额特别巨大”,并查清蓝某某相关犯罪事实,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对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依法保障台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