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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30日在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祥发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富美同安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恪守司法为民根本立场

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中谋划与推进,奋力展现同安检察新担当。

强化服务“六稳”“六保”举措。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派员对接走访企业180余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与区工商联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检察环节服务保障招商引资措施,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广泛征求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设立涉台检察联络室,聘请台商担任涉台检察联络员,进一步保障台商台企合法权益。在一起台资企业被合同诈骗案中,通过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分析比对货物及赃款去向,并向相关证人核实,追诉不认罪的被告人合同诈骗金额160万余元,将量刑档次由“数额巨大”提高到“数额特别巨大”,有效维护了台企利益。

着力解决群众司法诉求。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坚持办信就是办案,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共接待群众来访81批次92人次,对受理的232件信访实现7日内程序回复率和3个月实体答复率均达100%。认真开展“领导大接访”专项活动,通过带案下访和国家司法救助,将检察工作触角延伸至“最后一公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主动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参与接访、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工作,共对10件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打造检察版“枫桥经验”。

抓实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深刻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指导思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惩治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批捕4人,起诉42人,提前介入4件,立案监督1件。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洪某某、叶某某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获二审改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万余元。促成3人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涉及补植面积近24.8亩。促成9人缴纳补植复绿费331万余元,追缴矿产资源赔偿款471万余元,追缴林木赔偿款16万余元。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犯罪,创新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督促当事人通过分发宣传册、发布朋友圈、拍摄抖音微视频、履行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法治宣传。

二、立足职能主动创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区检察院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同安建设,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44人,起诉639人。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落实“一十百千万”任务部署,按照“清到底、清干净”的要求,以案件回溯为抓手,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共批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36人,起诉30人。落实“黑恶案件百分百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取证,确实把牢立案追诉标准。促进“深挖根治”,重拳“破网打伞”,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保护伞”及党员违纪等线索。助推“行业清源”,针对办理涉黑恶案件发现的行业监管、治安整治等社会治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针对老人会监管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整改落实跟踪工作,联合区纪委监委开展“回头看”,促进全区老人会规范有序发展

切实护航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依法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3件,批捕2人,起诉3人。快捕快诉1起涉案200万余元额温枪诈骗案。从严惩治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刑事犯罪活动。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坚决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批捕43人,起诉41人。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惩治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106人,起诉150人。加大力度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网络赌博和侵犯个人信息等犯罪,批捕36人,起诉43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不批捕4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不起诉114人。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共查扣、冻结犯罪嫌疑人退缴退赔涉案款项874万余元。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监督和配合相统一,推动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落细,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疫情防控背景下,以视频形式讲授“开学第一课”,并将录制课程投放到“同安教育网”。严惩性侵害、校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47人,在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威慑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挂牌成立“同心未爱”妇女微家,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聚焦社会热点,拍摄“别霸凌我”系列微电影,以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讲解宣传法律知识。建成全省首家智能化、互动式、娱乐式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生态检察展厅,开馆3个月来,已接纳1000余名学生参观,极大丰富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式。

三、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区检察院坚持“客观公正”的检察理念,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落实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开展侦查机关刑拘后未报捕且未移诉案件专项监督,启动立案监督程序5件,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3件。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变定性24件50人,追诉漏犯6人,追诉漏罪3件、遗漏犯罪事实34件,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3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11件658人,适用率86.5%,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8.4%,一审服判率96.1%,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促进罪犯改造。共提出刑事抗诉6件,获市检察院支持4件。开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立案调查17件1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督促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加强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协助有关单位将79名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立案调查4件4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立案调查16件16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对19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执行场所定期检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温情,维护法律权威。

民事行政检察强化质效并举。坚持“办案就是办涉案百姓人生”的理念,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33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办理3件支持起诉、支持仲裁案件,帮助19名进城务工人员、交通事故被害人追讨劳动报酬及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有效保护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3件民事案件存在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已得到落实整改。针对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问题,通过主动走访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同时,发出《建议函》2份并做好释法说理,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在办案中发现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但未作出的情况,发出《检察意见书》7份、《检察建议书》1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公益诉讼检察持续稳健发展。牢记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3件,经审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其中2件诉讼请求已获区法院判决支持。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监督,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份。与区委巡察办制定公益诉讼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发挥“1+1>2”的监督成效,一体推进检察建议和巡察整改工作落实。针对森林防火监管、排污许可监管、国有土地出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向责任主体发出检察建议,现已作相应整改,为国家追回行政补偿金16万余元。积极开展食品药品领域专项检察监督,建议责任主体依法履职。探索开展“等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辖区部分路段人行盲道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责任主体强化监管。推进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聘任144名教师担任“校园公益诉讼观察员”,相关经验做法获最高检转发推广办理涉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未成年学生到“黑网吧”消费的问题,向责任主体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推进监督能力现代化

区检察院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按照“四个铁一般”要求,全力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入脑入心。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把好政治方向,将党的领导融入到检察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积极响应党委号召,闻令而动,先后组织85名检察干警深入抗疫一线参与联防联控,募集爱心捐款3万余元。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开展“深化大学习、提振精气神”、“学习海堤精神”等活动,以党建带队建促工作。深入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检察好声音,弘扬法治正能量。

完善检察权运行新模式。开展听庭评议、岗位练兵、辩论比赛等活动,提升素质本领。运用“检答网”解决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问题,学好、用好最高检下发的指导性案例,发挥典型案例规范和指导办案工作的导向作用。坚持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落实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检察官联席会议为抓手,全面推进案件审查细致化、案件质量精品化、司法办案精密化。召开检察业务态势分析会,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流程监控力度,共发起流程监控264起。建立集日常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随机评查于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共评查案件125件,“较真”的态度提升案件质效。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配合做好省委巡视、市委对市检察院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等相关工作,主动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自觉认领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议事决策过程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党组会议事规则和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健全党组会、检委会和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机制,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主动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围绕“一家两制”及检察官任职回避等问题开展自查,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

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区检察院认真落实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及时报告全面工作、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配合好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运用手机彩信、微信群等载体,搭建“零距离”交流联络渠道,共计邀请30余代表委员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配合做好在榕省、市人大代表到我市开展异地视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院主动履职,积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矿坑回填的做法及成效,予以充分肯定。

一年来,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取得了一定成绩,共获得区级以上集体荣誉8次,获得区级以上个人荣誉37人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精准性还有待增强,个别检察人员司法理念与能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尚未成熟定型,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仍有不小差距。三是检察工作品牌创建力度仍需不断加大,检察机关社会知晓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深入研究,认真解决。

2021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

2021年,区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精做细做实“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为富美同安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三个自觉。坚持把学习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时、定期向区委和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建立日常梳理、督查督办、跟踪问效的工作机制。细化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加强各类检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认真做好“三同步”工作。

二是以业务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做精做细各项检察工作。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布局,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补齐监督短板和业务盲区。积极投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进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化,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护”一体化工作模式。准确适用“案-件比”评价指标,抓实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三是以队伍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打造新时代检察“铁军”。扎实做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官员额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严格执行每月报告、通报制度,完善落实督办追责机制。深化科技强检战略,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提升智慧检务整体水平。

各位代表,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新的一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推动富美同安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央有关部门发送了“三号检察建议”,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案件中反映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办案提出了相关建议。

2.法治副校长:由检察官兼职担任,具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检察监督和法治共建的职责。

3.同安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暨生态检察展厅:全省第一家智能化、互动式、娱乐式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暨生态检察展厅,是集释法说理、科普教育、寓教于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展示馆。将为同安区乃至全市广大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提升生态文明素养提供新阵地。

4.“等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的主要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等”,指除“4+1”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5.校园公益诉讼观察员:由全区72所中小学、幼儿园的共计144名教师组成的“校园公益诉讼观察员”队伍,凭借职业优势及时发现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学生群体利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并向区检察院移送,维护学生权益。

6.-件比:“案-件比”被喻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就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7.三个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统称为“三个规定”。

 

 

 

 

附件2:

典型案例

(一)田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在某饭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不起诉人林某发生口角。林某欲拿椅子殴打田某被旁人劝阻。随后田某打林某头部,并踢打其身体。期间,林某的母亲被害人吕某进行劝架,被田某推倒在地致伤。林某遂用拳头殴打田某头部致其倒地,并对其拳打脚踢。经鉴定,林某、吕某和田某的损伤程度均系轻伤二级。

主要做法:承办检察官审查该案时发现,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两犯罪嫌疑人均构成自首。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于2020年5月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当事人双方、辩护律师、承办民警与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会。因田某系湖北人,基于防疫考虑,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公开听证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上,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采纳大部分听证员意见,综合考虑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伤害行为较为轻微、通过听证双方均认识到错误并达成和解、双方认罪态度较好构成自首、林某患有疾病、田某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等因素,对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鉴于二人行为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二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潘某、钏某、陈某、邹某认罪认罚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初,潘某明知上家可能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利,散布收买银行卡的信息。钏某、陈某、邹某明知上家可能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合谋,准备等上家将违法钱款汇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后,再将银行卡挂失,随后将银行卡中的钱款取出获利。后钏某、陈某、邹某共提供给潘某11套银行卡,潘某将上述11套银行卡及本人1套银行卡转卖给上家使用。上述银行卡最终被诈骗分子作为作案工具使用,造成多名被害人被骗,归案后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邹某及陈某的家属已共同赔偿被害人蔡某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邹某及潘某的家属向本院缴纳其他被害人的被骗款4.3万元,用于退还被害人。

主要做法: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钏某、陈某的行为实际上应定性为诈骗罪,遂对两人改变定性。发现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遂依法追诉了漏犯邹某,并通过教育释法,让其了解认罪认罚制度,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发现多名被害人的诈骗数额是可以查清而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遂追诉了该部分的遗漏犯罪事实。考虑被害人蔡某有残疾,被骗后经济陷入困境,遂督促犯罪嫌疑人一方赔偿被害人蔡某并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因部分被害人被骗产生后怕心理,不肯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遂要求犯罪嫌疑人一方上缴赔偿款,并扣押用于偿还被害人。陈某、邹某原本对认罪抱有疑虑,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两嫌疑人积极向被害方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三)台资企业被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少部分合同获取信任、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诈骗2家台湾独资企业以及1家厦门企业,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参与合同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86.56万元、22.51万元。另查明,蓝某某以同样方式利用合同诈骗上述2家台企,合同诈骗金额达76.19万元,但2家台企公司已对蓝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直接立案侦查

主要做法:受案后,在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及蓝某某不认罪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通过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分析比对货物及赃款去向,并向相关证人核实,最终追诉被告人黄某某合同诈骗金额160.24万元,将量刑档次由“数额巨大”提高到“数额特别巨大”,并查清蓝某某相关犯罪事实,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对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依法保障台企利益。

 

(四)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网吧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存在未成年人到辖区某小学附近“黑网吧”上网。2019年底,区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制定《关于建立校园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的意见(试行)》,通过增强检校对接联系,由观察员担负起监督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学生权益等责任,及时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相关线索。以办理上述案件为契机,承办检察官向多位校园公益诉讼观察员了解到学校附近“黑网吧”以及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的线索,发现辖区内存在其他“黑网吧”,遂作为案件线索进一步调查。

主要做法:承办检察官从一点到全面,结合其今年建立的“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由各校“观察员”协助收集线索,铺网排查、精准定位黑网吧,并通过联合公安机关实地察访及时固定证据,力求全面打击。为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诉前检察建议,承办检察官及时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了解行政机关执法难处,并于今年7月份正式向其发出督促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全面排查取缔辖区黑网吧,同时排查整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及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发出检察建议后,承办检察官定期跟踪整改进程,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通过日常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加强“黑网吧”排查力度,目前已全面取缔“黑网吧”。同时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开展“黑网吧”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清查净化工作,重点加强已取缔“黑网吧”清查工作,防止其死灰复燃。通过督促业主建立和严格落实上网实名登记制度,组织业主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叶某甲等人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1年以来,被告人叶某甲伙同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叶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元某某、李某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某村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要做法:该案发生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及15人42本诉讼卷宗,审查难度大。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就恶势力犯罪集团、集团成员间关系、犯罪数额等如何取证与侦查机关沟通探讨,为案件的顺利指控处理奠定基础。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经对事实进行进一步比对和法律分析,最终改变公安机关对上述15名犯罪嫌疑人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移送意见,认定叶某甲等11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余4人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并进行分案处理,坚持做到不拔高、不降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另根据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分工、作用大小,准确区分主从犯,做到罚当其罪。对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对4名自愿认罪认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依法提出一年四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幅度量刑建议,逐步分化瓦解集团成员,推进庭审顺利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针对叶某甲等人开设洗沙场多年、但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并查处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增强治理协同性,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目前已促成该部门开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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