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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1-21  作者:同安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2月27日在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祥发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区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执行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区检察院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积极主动创稳,严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主动前伸后延职能,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犯罪发生。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依法办案,批捕涉黑涉恶犯罪25人,起诉84人。强化办案全过程法律监督,追加认定涉恶2件3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件,改变侦查机关定性2件3起,追诉漏罪1件2起、遗漏犯罪事实3件16起。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2件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实把牢立案追诉标准。组成由分管副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的公诉团队,依法办理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陈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获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办理的黑恶案件实行“保护伞”线索每案必查和零线索背书制度,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涉黑涉恶相关线索双向移送。共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2人,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保护伞”及党员违纪等线索16条。

加大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全市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全面落实“捕、诉、监、防”的法律监督主责共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22人,起诉19件40人,立案监督1件,提前介入4件促成7件15人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涉及补植面积近312亩,促成缴纳涉案废液处理费、应急废物处理费近6万元。联合区相关部门制定《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设立专项经费100万元。对辖区2018年流域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集中管辖全市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回头看。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稳步推进“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机制,发出全市首份生态修复令。开展了全市首例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提起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开发推广AR儿童防性侵害课程,让预防性侵害成为孩童的必修课。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一体化帮教救助线上平台不断完善,开展线上帮教成效初显。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共帮助3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款,已发放8万余元。加强检校合作,包括检察长在内的7名检察官到中学挂职法治副校长。选派22名检察干警到西柯镇相关学校挂职综治副校长。配合学校开展安全防范、临界预防和帮教工作。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18场,受教育师生和家长共3000余人。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落实最高检关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对接收的75件群众来信除匿名或联系方式不清无法回复外,其余均已实现回复、答复两个100%。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通过检察建议、年度综合报告、检察工作白皮书等形式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促进强化行业监管整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药品采购领域存在的制度漏洞,向9家医疗机构及8家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17份所提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上述单位已作相应整改。

二、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模式,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67件67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52件1298人

突出刑事检察专业化发展。向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亮剑,从严惩治毒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坚决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批捕严重暴力犯罪41人,起诉39人。批捕盗窃、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38人,起诉229人。坚守客观立场,做到不枉不纵,共不批捕199人,占审查逮捕人数的29.7%。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批捕7人,因无逮捕必要不批捕86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97人,其他情形不捕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34人,同比上升35%。其中无罪不起诉1人,证据不足不起诉8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20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

创新刑事检察机制做法。设立以员额检察官命名的检察官办公室。全面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适用该制度办案472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适用速裁程序183件187人,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38.8%。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紧盯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件,侦查机关均已主动立案。强化刑事侦查监督,持续开展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就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件,改变侦查机关定性31件41人,纠正漏捕2人,追诉漏罪7件、遗漏犯罪事实22件,追诉漏犯4人2单位,发出检察建议5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共提出刑事抗诉3件。对489人提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9.8%。

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对全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核查,立案调查39件39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办理的一起社区矫正监督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协助市检察院将1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刑罚开展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监督工作,监督1名患病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刑罚,防止脱漏管发生。对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立案50件50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已追回被执行人罚金5万余元,并上缴国库。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47件47人,向办案机关建议予以变更强制措施36件36人,被采纳35件35人。积极开展特赦检察工作,出具20份《特赦检察意见书》,均同意区司法局报请的特赦建议。

三、全面深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补齐公益诉讼检察短板

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加大办案力度,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共审查各类民事行政监督及公益诉讼案件37件。

做强民事检察。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有力维护司法秩序。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积极运用调查权,加大支持起诉力度,打造民事检察监督的民生工程。针对某公司拖欠庄某某等16人劳动报酬共计32万余元一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支持仲裁意见书,并派员出庭支持仲裁。

做实行政检察。深刻实践“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针对区农业农村局怠于执行法院生效裁定,导致违法占地情况持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全区非法占地案件强制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供区政府参考,推动形成非法占地案件强制拆除联动配合机制。针对区城市管理局怠于移交罚没建筑物的情况,走访相关部门了解罚没财物执行现状以及未移交接收的原因,形成罚没财物处置的调研报告送交区财政部门,督促相关部门研究罚没财物处置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正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问题。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经审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均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监督,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份。在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专项监督行动中,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管理,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目前该局已责令相关案件当事人注销证照。针对生活饮用水水质不达标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无人处置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现已作相应整改。对2018年办理的9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开展回头看,未出现反弹回潮情况。

四、全面提升队伍素能,锻造“四个铁一般”队伍

“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把队伍建设抓紧、抓实、抓到位。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区检察院坚持先学先行,在第一批主题教育开始后,便在内网开设专栏进行同步学习。从学深悟透突破,按照“学懂弄通做实”要求,着力在体系学习、知行合一、落实转化上下功夫。邀请市委政法委专家、区委党校教授作专题辅导,开展宪法宣誓、捐资助学、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主题歌曲快闪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借助“学习强国”等新媒体平台,寓教于乐,引导全体干警牢记初心使命,筑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思想根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对各项检察业务和专项工作衔接做好制度安排。加强指导性案例学习,将全部15期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纳入学习内容,对一些主要期目制定检察官专题讲解学习交流。开展检委会讲坛、检委会听庭评议、“一案一书一评庭”评选等活动,通过树立优秀典型,提升干警综合业务水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大案件质量监管力度,共发起流程监控442起,并进行季度通报。开展案件评查188件,覆盖各业务部门及各承办检察官的案件。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着力提升队伍素能建设,区检察院先后获得市级以上集体表彰6次,获得市级以上个人表彰13人次。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制定《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集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用好“四种形态”,认真开展教育批评、谈话提醒和各类专项检务督察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相关巡视工作,对照市检察院巡察发现的问题,制定巡察整改责任清单,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把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动权,讲好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

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区检察院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坚持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大部署主动报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等制度。联合市检察院开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今年来,共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积极邀请3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者代表、企业家代表等各界嘉宾走进检察机关,把“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落在实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手机报、寄送《检察日报》等形式,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一年来,区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一是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增强。二是各项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社会认知度较低。三是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还有不少短板和弱项。四是检察信息化建设滞后。对这些不足,我们一定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0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

2020年,区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检察队伍自身建设,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富美同安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主动服务大局,细化和落实检察环节服务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法治环境,健全“亲清”检商互动工作机制,在法律适用上切实做到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为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围绕案件攻坚克难、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行业治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助力打造最具安全感城区。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丰富参与社会治理检察实践。加大对严重暴力、电信网络、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用好司法救助资金扶贫。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好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广泛关注,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努力运用检察智慧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优化创新监督方式,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以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充分利用抗诉、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等手段,持续深化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推动认罪认罚从宽、以案释法等制度落到实处,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锻造“四个铁一般”队伍,奋力实施自身建设新蓝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工作,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巡视巡察成果,强化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创新实践载体,力争做出检察特色。践行“两个维护”,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抓好各项各类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压实压紧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强化检校合作,持续开展业务竞赛、素能培训以及法律监督十佳案件评选等活动,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严管厚爱,重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富美同安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2.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该建议系最高检通过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三项建议。

3.AR儿童防性侵课程:将儿童绘本通过AR技术使其生动化、立体化、互动化,利用情景交流、互动游戏等感知学习方式,向儿童进行性教育并教导儿童如何自我保护的一门课程。

4.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不起诉决定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6.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7.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8.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执行;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审判机关强制执行,审判机关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未及时执行或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申请或依法执行。

9.内设机构改革: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区检察院共设立8个内设机构及1个直属机构,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司法警察大队。

10.十大业务: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至此,“十大检察厅”崭新亮相,“十大业务”板块也正式确立。

 

 

 

附件2:

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等15人涉黑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陈某某先后网罗手下成员,指挥安排团伙成员在集美区侨英街道及周边不间断开设赌场,并以经营赌场为依托,通过暴力打压、争勇斗狠等方式排挤其他势力,进一步谋取经济利益,并通过2015年天马山聚众斗殴案坐大成势,组成了以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等15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在赌场诈赌等作为敛财手段,并通过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扩张势力。该组织还通过贿赂、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手段,获取并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集美区侨英街道及周边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上述地区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主要做法:本案由分管副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带领公诉团队全面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等工作。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各2次,最终起诉涉案罪名12项,经审查改变定性2件,立案监督1件,追诉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2个罪名,追诉开设赌场事实5起,追诉诈骗事实4起,诈骗罪部分追诉金额11.7万元。主动与承办民警沟通交流,通过边审边补正,缩短审查时间。持续深挖彻查,全面摸排“保护伞”案件线索,通过同安区监察委员会向厦门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 10条。承办检察官当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及从轻幅度,最终有4名被告人同意适用该制度并签署具结书,其中有2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骨干成员,其认罪对于全案的证据体系构建、应对其他被告人不认罪的辩解有明显效果,最终本案包括组织、领导者在内的15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表示愿意认罪,庭审效果显现。

 

(二)厦门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79月,刘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经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漳州市某乙公司进购笑气(N20,化学名氧化亚氮),后加价销售给多家医疗机构,用于吸入镇痛装置(别名无痛人流仪)给患者吸入体内起到镇痛效果。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涉案9家医疗机构存在药品进货渠道不规范,将工业笑气通过耗材的形式进购,再销售给病人使用的情况,经调查终结,向涉案9家医疗机构及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共17份,均已回复。

主要做法:本案中,侦查机关认为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有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利用退回补充侦查手段,列明补查要点,引导侦查机关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亲自走访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向该局咨询药品采购的专门问题,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程序、共享及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职责等内容。本案涉及厦门市、漳州市、宁德市三地市多家医院及主管部门,地域范围广,被建议单位多,区检察院在征求意见时得到各属地检察机关的鼎力支持,通过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社会治理。

 

(三)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柯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前方的行人,致其死亡。2015年2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柯某某应赔偿被害人家属672252元人民币,并于2015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1日,被害人家属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柯某某在城乡结合处拥有一栋五层自建房,并将一楼店面及三层房间出租收取租金,属于有能力执行的情况。2018年11月9日,柯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4日,因违反报告财产制度,被司法拘留7日,并限定其拘留释放后5日内申报财产,但柯某某仍拒不申报财产。

主要做法: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经仔细查看卷宗及其执行材料,发现柯某某及其家属均证实柯某某将所居住的五层自建房的一楼店面及部分房间出租收取租金,而侦查机关及执行机关均未对该五层自建房的所有者进行查证,遂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向居委会及其国土部门调查,查明五层自建房虽没有产权证,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提交手续及其相关票据显示所有者为柯某某。承办检察官讯问柯某某时,充分运用“情理法”理念,做好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确了应尽的法律义务,柯某某当场表态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交代自己有十几万元的存款愿意尽快赔付。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建议侦查机关积极引导当事人家属代为履行支付义务。经过多方思想工作,柯某某家属在20天内全额支付执行款67万余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承办检察官遂于履行当日对柯某某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采纳并于当日对柯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快速起诉审理,最终法院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余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3日,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3月22日,区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余某理应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4月19日,区检察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余某未被及时接收进行社区矫正。承办检察官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证据收集情况,经研究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遂受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违法(违规)案件,并予以立案。

主要做法:调查发现,在判决前,区法院于2018年3月8日委托区司法局对余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区司法局在2018年3月15日签批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余某流动性大,不适宜在同安区接受社区矫正。之后,区法院在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表里认定,余某能提供居住证,具备《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其暂住地为经常居住地,可在同安区接受社区矫正。检察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发现区司法局在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不规范,为维护刑罚执行的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2018年5月3日,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向区司法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并规范执法。区检察院调查取证及时,证据充分有力,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得到同安区司法局采纳并做相应整改。余某已到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本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

 

(五)叶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叶某某被俞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骗至一停车场进行强制猥亵,案发后叶某某的精神状态低落、惊慌,在身体上及心理上均遭受了较深的伤害,需要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所需花费较大。另经审查叶某某系未成年人,智力残疾四级,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属于农村低保贫困户,其父亲已过世,其母亲精神残疾二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2019年5月24日,叶某某委托其家属向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主要做法: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人身和心理遭受侵害情况及其未来所需的合理费用,制定提请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为增加司法救助工作的透明度,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公开发放仪式,将4.08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到叶某某手上,并邀请区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

 

(六)徐某某和杨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廖某甲因琐事在手机QQ上发生争吵并进行约架。2018年10月8日晚,两人通过手机QQ约定在厦门市同安区某幼儿园路段斗殴,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赴约。当晚22时许,李某某纠集了王某某以及徐某某、杨某到场,廖某甲纠集廖某乙一同到场,后李某某、王某某与廖某甲、廖某乙互殴。在斗殴过程中,李某某、王某某从地上捡起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和铁管与廖某甲、廖某乙互殴,期间木棍被打断,廖某乙又捡起断掉的木棍继续与李某某、王某某互殴。双方被路人劝开后,廖某甲又纠集了王甲、彭某某、廖某丙等多名男子集合到一起以再次与对方斗殴。当李某某、王某某一行人行至距某超市门口不远路段时,双方再次斗殴。王甲先上前与徐某某互殴,彭某某随即动手殴打了李某某,廖某甲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李某某的背部等处进行捅刺,王某某冲上前助架时,廖某乙从身上抽出一条皮带,伙同廖某甲对王某某进行追打,廖某丙追上前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挥拳予以还击,直至李某某受伤流血,双方才停止了打斗并相继逃离现场。

主要做法: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中徐某某和杨某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考虑到徐某某和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均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对未成年人坚持慎捕慎诉的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区检察院决定对徐某某和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决定作出后,承办检察官对徐某某和杨某二人进行了追踪帮教。在考验期内,通过一体化帮教救助线上平台对二人开展线上帮教,在线提供法治知识学习资料,并设置相应学分,实行积分制学习。此外,帮教对象还可以在平台上与帮教人员进行线上实时互动交流。引入社工组织介入对该二人开展线下观护。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开展帮教,极大提高帮教效果。

 

(七)阮某乙等4人故意伤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阮某甲与阮某乙、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等人相约吃夜宵。期间,阮某甲认为其老乡杨某乙破坏其家庭导致其老婆起诉离婚,便前往杨某乙工作地点殴打杨某乙,阮某乙、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见状亦对杨某乙进行殴打,致杨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乙共三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阮某乙、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警方对四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区检察院对四人批捕

主要做法: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当面或电话进行沟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意向。2019年4月30日,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一方家属当场赔偿被害人杨某乙15万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5月5日,承办检察官决定依职权对阮某乙、吴某某、杨某甲、李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阮某乙等四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官结合案情,评估矛盾风险基本化解,认为阮某乙等四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向办案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该建议得到采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八)王某等8人非法占用林地非诉执行系列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王某等8人分别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共计7.69亩。区农业农村局于2018年1月份以来陆续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八个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区法院准予执行生效裁定后,在当事人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未依法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未组织强制拆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林地原状,致使被毁公益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主要做法:行政非诉执行中“裁而不执”难题的破解,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机关等多个主体在各自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共同发力。本案中,区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职能,通过调阅卷宗,摸排出王某等8人非法占用林地系列案件线索,发现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定的普遍情况后,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有力维护法院生效裁定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区检察院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执行的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相关工作建议,供区政府参考,争取法院、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推动区政府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弥补实行“裁执分离”模式以来职能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本案中,区检察院在坚持检察监督的“刚性”的同时,积极发挥沟通协调的“柔性”,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工作进一步向前,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建立一项工作机制、解决一类问题,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有效推动自“裁执分离”模式实行以来非法占地案件领域非诉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4日禁渔期内,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驾驶“临丙洲110”船,出海至厦门市大屿附近海域(北纬24度27.629分、东经118度02.904分),使用带电缆线连接蓄电池的工具手抄网进行电鱼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约三斤。后被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当场查获。渔获物已当场放流。

2019年8月8日,陈某甲、陈某乙经电话通知到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购买鱼苗采用增殖放流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主要做法:厦门海警局未按照相关规定签收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移送案件的回执,未书面通知其补充材料,未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区检察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厦门海警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该局对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责任。区检察院在对其适用认罪认罚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督促陈某甲购买鱼苗,联合厦门海警局、渔政厦门市支队到案发现场组织验收、放流黑鲷、黄鳍鲷鱼苗5000尾,修复被破坏海域的生态环境。

考虑到陈某乙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增殖放流实施生态修复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宣告现场邀请政协委员、值班律师、厦门海警局民警等出席。通过公开宣告释法说理,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和教育,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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