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27日在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祥发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区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执行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主动服务富美同安高质量赶超发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确保检察环节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一、服从服务发展大局,助推富美同安建设
区检察院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牢牢把握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严从实从细担负起服务保障发展责任。
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及时贯彻上级党委部署,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建立捕诉衔接、双员额双审查等工作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恶类犯罪案件9件35人,提起公诉7件33人,均已得到法院一审有罪判决。另1件20人1个单位指定管辖移送集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前介入3件29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确保打击效果。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漏捕3人,建议侦查机关对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长列席区法院审委会会议,就相关涉恶案件发表意见,形成打击合力。针对“老人会”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督促区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监管。与区民政局签订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协作意见》,延伸检察环节综治效果。
强化生态领域司法保护。充分利用全市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的契机,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共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11人,提起公诉20件33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促成3件5人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涉及补植面积近64亩,缴纳履约保证金11万元。监督促成2件2人缴纳涉案废液和原辅材料的无害化处置费1.6万余元,其中黄某污染环境案系全市首例缴纳无害化处置费案件。成立驻区河长办检察联络室,积极参与辖区埭头溪黑臭水体专项治理和流域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及企业代表观摩庭审,巩固工作成效。检察官在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将审查发现的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现已立案。
着力保障民生福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安、管理、安防等制度漏洞,通过检察建议、年度综合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等形式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大力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3人,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近10万元。检察官在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采矿案中,发现高岭土被盗挖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及时专题通报区政府。就厦门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24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14万余元一案,区检察院向区仲裁委发出支持仲裁意见书,并派员支持仲裁,检察官意见得到裁决支持。认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件。在张某强奸智力不健全女子黄某致其生女的案件中,检察官在依法起诉张某强奸罪的同时,支持受害者黄某之女起诉张某支付抚养费,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有效维护黄某被侵害所生孩子的合法民事权益。此案经中央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一致好评,当日阅读量突破150万人次。
二、准确运用捕权诉权,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逮捕权和起诉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检察院严格贯彻刑事司法新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有效惩治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370件522人,提起公诉694件916人。加强涉稳风险案件稳控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未出现错捕错诉案件。
依法运用不捕不诉,彰显司法公信力。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坚持少捕慎捕,共不批准逮捕198人,占审查逮捕人数的27.5%,同比上升21.5%。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8人,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68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118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官提出补查意见,及时跟进督促补查,经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批准逮捕14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在充分听取辩护人及被害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54件91人,同比上升11%。其中无罪不起诉8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6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67人(因刑事和解不起诉7件7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人)。对8名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强化侦查审判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受理立案监督9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1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2份。以小专项监督为抓手,推进驻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规范化运行。追诉漏犯7人1个单位、漏罪4件、遗漏犯罪事实22起,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检察意见书》8份,《建议函》2份。改变侦查机关定性20件。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共提出量刑建议355件370人,采纳率为97%。提请抗诉的一起5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检察官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并依法予以改判。
三、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刑事执行检察是独立的、复合的检察监督权,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区检察院以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为主线,推进刑事执行监督在新时代体现新作为。
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通过约见谈话、设置信箱等方式,及时发现可能不适宜或不需要继续羁押人员,对在押人员或者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及时受理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时,突出审查重点,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妇女、年老患者等特殊人群,依职权及时启动审查程序。检察官通过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量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变更措施后的诉讼风险和社会影响,共开展审查46件46人,向办案机关建议予以变更强制措施28件28人,被采纳26件26人。
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力度。认真开展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向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依法纠正漏管现象。对4名罪犯开展收监执行工作。其中对1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变化进行审查,经鉴定后确认应当收监,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督促区法院对其收监执行。针对市第二看守所等部门在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促进相关整改工作。针对公安机关在剥夺罪犯政治权利届满时未及时书面通知,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纠正违法7人,督促整改落实。
深入推进专项活动监督。加强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有效监督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建成刑事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950人。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监督,加强交付执行检察工作,建立交付执行检察档案604人。对1名罪犯已判决实刑未交付执行情况,及时介入监督收监。与区法院签订《关于建立刑事财产刑与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被市检察院转发推广。
四、探索推进公益诉讼,全面深化民事行政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权是全面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区检察院努力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充分运用好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措施,着力构建多元化法律监督格局。
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份,重点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同安国土房产分局与洪塘镇政府未履行其恢复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职责,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向同安国土房产分局与洪塘镇政府分别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共同做好恢复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工作。这是全市首例向政府发出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目前,该废弃矿山恢复工作正在逐步开展中。
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执行难问题,加大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针对消极执行、执行程序不规范等情形,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后,发出检察建议3份,提出纠正意见2件,均被区法院采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检察官发现区法院未依法受理区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履行。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准确把握监督切入点,依托“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信息等平台,通过主动走访行政机关、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开展专项监督等活动,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针对怠于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份,切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设立全市首个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室,与区食安办等部门签订食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联合开展疫苗专项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检查。
五、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促进队伍综合素质提升
区检察院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检察工作各项机制,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等级晋升工作,推荐选升了二级高级检察官1名、三级高级检察官3名和四级高级检察官5名。贯彻“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细则,全面考核检察官的办案质效。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共直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6件82人。
探索办案工作机制创新。推行轻刑快审机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309件315人,办理速裁案件222件223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出台相关工作机制,巩固刑事和解不提起公诉的办案效果。出台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办法,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积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前介入区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已起诉1件1人。积极开展涉案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运用好智慧检务,开发了AR儿童自护课程和一体化帮教救助线上平台。
持续推进过硬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认真接受市检察院对区检察院开展的巡察,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党委实施细则,坚守“三条底线”,持续正作风、严检风。举办检委会讲坛、员额检察官授课、岗位实训等活动,提升检察官办案水平,累计培训检察人员571人次,其中2名干警获得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标兵称号,1名干警制作主讲的《书证的审查和运用》课件被评选为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与集美大学开展检校合作,2名干警被聘为校外导师。加强新媒体建设,运用好“两微一站”,传播检察好声音。
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区检察院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坚持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大部署主动报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等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检察开放日、寄送《检察日报》等形式,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邀请区人大莲花代表小组视察我院,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50余人次,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162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庭审等活动。
一年来,区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获得全省民行工作推进年先进基层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等省级以上集体表彰5次,获得市级以上个人表彰16人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一是准确定位新时代检察坐标,贯彻新理念,服务富美同安赶超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二是开展检察监督的举措,检察建议刚性有待加强。三是检察改革衔接配套措施,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有待创新。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19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
2019年,区检察院将按照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根本,以推进检察改革为动力,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强化政治意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我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使命,确保检察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力、维护民利、凝聚民心。
二是做到精准有力,聚焦主责主业。精准定位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工作敏锐性,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作用。准确运用捕权和诉权,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和生态检察等特色工作,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法律监督转型发展,用好用足用活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三是提升素质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重视法律政策和检察理论研究,提高检察干警把握大局、法律适用、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社会沟通等能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更严标准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委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四是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宣传引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完善员额管理、捕诉合一、办案团队、绩效考核等制度,加快落实内设机构改革,构建权责明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加强规范化执法建设,做到规范到事、规范到岗、规范到人。着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讲好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工作正能量。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区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富美同安赶超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未成年人一体化帮教帮助平台:区检察院委托专业技术公司开发了集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和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于一体的线上帮教救助平台,该平台将在电脑和手机两个端口实现帮教救助的即时性、有效性和同步性。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不起诉决定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4、刑事和解不起诉: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自愿和解的,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执行;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审判机关强制执行,审判机关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未及时执行或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申请或依法执行。
7、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是指行政机关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履职中不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8、支持起诉:是指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经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审判机关起诉。
附件2:
典型案例
(一)朱某义故意伤害刑事和解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朱某义在被害人吴某明经营的超市门口摆摊,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明产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明系轻伤二级,被害人官某玉(吴某明妻子)系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朱某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义一方与被害人吴某明、官某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现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60000元,并已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主要做法:本案由入额院领导办理,在对本案进行阅卷、讯问、掌握案情后,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需妥善处理,及时联系西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实地走访、释法说理,协助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鉴于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我院依法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决定,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同时,根据我院制定《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回访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对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进行回访考察。
(二)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载着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到某公司送货,后王某某下车指挥。在倒车的过程中,由于郑某某疏忽未关注王某某举动,不慎将王某某撞倒,导致王某某死亡。郑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日警方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我院对郑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2月,郑某某家属向我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要做法: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认真与承办郑某某案件的公诉部门检察官进行详细沟通,核实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过失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检察官结合案情,评估矛盾风险基本化解,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向本院公诉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该建议得到采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韩某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基本案情:韩某海无故被犯罪嫌疑人杨某育、班某华殴打致倒地昏迷,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海系轻伤一级。韩某海受伤后一段时间处于失语失聪状态,无法表达交流,其住院期间开销较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妻离异,家有一子,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未赔偿,韩某海未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后转回安徽老家继续治疗,生计难以维持。2018年6月5日,韩某海委托其家属向我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主要做法: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对两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初步确认其家庭经济情况及赔偿能力,准确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制定提请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为增加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度,举办了公开发放司法救助金仪式,并邀请区政协委员到场监督,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9571.72元。事后,被害人家属送来一面“公正执法护民意,司法救助暖人心”锦旗致谢承办检察官。
(四)黄某甲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和黄某乙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2017年2、3月间,被告张某某在明知黄某甲系幼女且智力发育迟滞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黄某甲怀孕并产下一女黄某乙。黄某乙出生后跟随母亲黄某甲和外祖父母生活,其母亲黄某甲尚未成年也没有抚养能力。我院于2018年3月13日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就黄某甲健康权、黄某乙抚养费问题向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
主要做法: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就本案如何提请诉求进行沟通,最后确定一是以黄某甲为原告,起诉张某某赔偿健康权损失,一是以黄某乙为原告,起诉张某某支付抚养费。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检察官实行快速审查,于第二日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并出庭支持起诉。现该两起案件均得到区法院判决支持。案件经中央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一致好评,当日阅读量突破150万人次。
(五)洪塘镇政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怠于履行恢复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职责案
基本案情:位于洪塘镇的某采石场于2009年关闭其矿坑,但未采取任何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根据区政府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相关文件,自2011年起,由矿山所在地镇(街)政府负责实施,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牵头,开展对辖区内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等工作。但洪塘镇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未及时履行其恢复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职责,之后该采石场废弃矿坑周边陆续出现地面塌陷,周边部分民房墙体、楼板出现裂缝,成为地质灾害点。
主要做法: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在实地调查时, 利用无人机勘察该采石场废弃矿坑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经调取查阅相关文件、明细账等书证,查清洪塘镇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的法定职责及履职行为。据此,就上述单位未履行其恢复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职责,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分别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两家单位做好恢复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工作。此系全市首例向镇一级政府发出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目前,洪塘镇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已着手矿坑回填的准备工作。
(六)黄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黄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某村设立电镀厂,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套建设废水等污水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排洪沟渗入外环境。2018年3月27日,同安环保分局对该电镀加工厂进行检查。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在该电镀厂采样的地板积水中总铬221 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20倍。
主要做法:生态检察部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黄某某污染环境案时,发现同安环保分局需对电镀废液和扣押的原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承办检察官在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其家属和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积极与同安环保分局和负责处置工作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沟通,促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缴纳该案无害化处置费用12084元人民币。并在综合考虑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作案时间较短,在同安本地有固定住所,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系全市首例缴纳无害化处置费生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