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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三个规定”,这些红线不能碰!
时间:2021-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高检发纪字〔2015〕6号)。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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